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免稅政策下發
本報訊 (記者洪玉華)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下發《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將享受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繼續免征5年房產稅等4項優惠政策。
具體來說,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5年房產稅。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要求,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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