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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版傳媒商報
龔牟利
2016-06-06
六大變化:一是新增“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內容,二是降低出版物批發單位門檻,三是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審批,四是取消“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五是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六是全國性出版物展銷,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
5月31日,被業界視為出版物發行的“最高層級法規”——《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聯合發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業界高度關注。
與2011年3月25日兩部委聯合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順應市場發展趨勢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作出了若干重要調整。其中最大的變化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降低出版物批發單位門檻,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此外,全國性出版物展銷,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非法人分支由“審批”改為“備案”。
除了上述條文,對外資也相對放開,2011版《規定》中的“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在2016版《規定》中刪除。同時,中國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016版《規定》在總則中還新增“國家保障、促進發行業的發展與轉型升級……對為發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也可看作是與近年來出臺的實體書店扶持辦法的銜接。
新變一 增加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
與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新增了“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的資質、申請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規定。
其中第十一條明確:“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制法人;(二)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三)有能夠保證中小學教科書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能力,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倉儲場所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相適應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四)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網絡。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所屬出版物發行網點覆蓋不少于當地70%的縣(市、區),且以出版物零售為主營業務,具備相應的中小學教科書儲備、調劑、添貨、零售及售后服務能力;(五)具備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七)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五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審批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結構、布局宏觀調控和規劃。”
第十二條則明確“單位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并開列了申請材料清單。
記者評述
新增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相關條文,是《規定》中分量最重、業界最關心的內容。之所以說此條文關系甚大,一是因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二是由于長期以來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存在爭議。
在計劃經濟時代,不存在發行資質問題,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一直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由各級新華書店執行。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板結化”的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市場開始出現松動。2001年,由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教育部、原新聞出版總署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發布,要求“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按照出版發行管理體制改革精神,改革中小學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單一渠道發行的體制”。
2001年,《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試點實施辦法》出臺,第十九條對投標人即擬發行人的資質條件作出了要求:“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一)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書刊發行單位或國有控股書刊發行單位;(二)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發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年檢合格,近3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三)有3年以上書刊發行經驗,在發行工作中有良好的業績,連續3年沒有虧損記錄;(四)注冊資金原則上1000萬元以上,具有中小學教材征訂、儲備運輸、調劑、零售及結算能力,有配套的發行網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規章制度和與承擔中小學教材發行工作相適應的業務人員”。
2002年,招投標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慶市進行了試點,并于2005年擴大到15個省市。在這個過程中,部分省市的郵政部門和民營公司獲得了發行權,例如云南郵政取得了當地市場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額。但由于種種原因,2008、2009年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投標,默認由以前具有發行權的機構來承擔發行工作。
此后,重提“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是201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和2012年的《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前者第三十條規定,“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后者則明確提出了“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概念,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各省評議公告教輔材料發行的單位,應具備中小學教材發行資質”。
上述兩個文件并未為發行單位的中小學教科書資質的獲得界定明確的標準,而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則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所具備的條件、申請材料和流程。
業者觀點
鮑紅(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員):目前的教材發行的市場比較統一,暫時看不到太大的影響,但既然設定了這個資質,肯定會有符合條件的相關方來申請,可能是郵局,因為郵局的郵政報刊分公司網點也不少,這也要看具體審批時如何操作,會是一個漸變的過程,這需要時間。這對現有的市場競爭者也是一個提醒:已經不是默認由你來發行了,可能將來有競爭對手,這就需要提升服務。
實際上,中小學教材市場有數以千計的品種,如果都交給一兩個機構代理,無法保證各家的份額和權利,服務也做不過來。在每個省級區域市場,人民教育出版社占據中小學教科書市場約6成的份額,這是省級新華書店需要優先保障的,其次是本省教科書,再次就是租型外省教科書。如何保證最后這部分教科書的發行和出版社的利益,也許需要新的市場參與者。
新變二 降低出版物批發單位門檻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八條明確“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等。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對應修改為“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記者評述
對比2011版與2016版《規定》可見,對出版物批發單位的“硬杠杠”明顯降低,既無“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要求,也無“注冊資本”要求,而僅要求“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新變三 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審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以約700字的篇幅,對“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包括“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總發行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等,以及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需要提交的材料。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這些規定均被刪除。
記者評述
出版物總發行是指“由唯一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2014年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要求,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取消“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同年7月,《出版管理條例》進行了相應的修訂。此次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所作的修訂,也是為了做好與《出版管理條例》的銜接。
“出版物總發行”概念之所以被刪除,總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這一做法導致一些有規模的批發單位即使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也會因尚未取得出版物總發行資質而不能從事總發行業務。條文的調整旨在進一步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今后任一出版物批發單位均可與出版單位合作,從事某一出版物的總發行,即統一包銷業務。
新變四 取消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六條第三款明確,“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第八條第二款明確,“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此外,還有多處涉及經營者資質的條文,要求出版發行專業資格。
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不再有此類規定。
記者評述
2015年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廢止《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廢止90種需“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其中就包括“出版物發行員”。此次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所作的刪減,即與人社部上述規定相對應。
新變五 取消出版物連鎖經營審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十三條對“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包括“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不少于1000萬元;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以及設立直營連鎖門店所需要的流程及申請材料提出了要求。
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不再有此類規定。
記者評述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與連鎖書店相關的審批被取消。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對《出版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2015年8月,《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給予了規定。
新變六 兩項“審批”改為“備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并須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為“可以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和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2個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二十條第二款“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根據擬設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分別按照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 第十八條第二款為“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或者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辦理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記者評述
上述條文中,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由“審批”改為“備案”。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由“審批”改為“備案”。申請出版物批發業務除了向地市級,還可以直接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