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節水灌溉條例》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節水灌溉條例》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制定,為規范內蒙古的農業灌溉節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填補了全國農業灌溉節水法律方面的空白。
新制定的農業節水灌溉條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對農業灌溉節約用水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解釋,即“指在農田、牧場、林地等灌溉過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術措施和行政、經濟手段,節約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動”;二是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灌溉節水管理工作職責,即“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水灌溉的統一管理和水政監察;三是引入水的使用權轉讓理論,允許水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四是建立了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制度,即“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啟用,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驗收啟用”;五是明確了節水灌溉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六是拓寬了農業節水灌溉的投入渠道,明確所需資金,按照受益者合理負擔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的原則籌集。該條例的發布實施必將有力地促進內蒙古的農業灌溉節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