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出發函〔2020〕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重點出版集團:
為加強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切實推進國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長期規劃的順利實施,國家新聞出版署、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決定組織開展2021年度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工作。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申報單位須為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具備完成古籍整理出版項目的條件和能力。
2.申報項目須為古籍整理作品。整理對象應為1911年以前在中國抄寫或刊行的漢文書刊、文獻資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漢文文字為載體的文獻資料。整理方式主要包括點校、注釋、今譯、影印、匯編、索引、書目等,研究著述不在申報之列。
3.申報項目須已簽訂出版合同且收到80%以上書稿、列入2021年度出版計劃,并可保證在202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
二、申報重點
1.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2.具有較高版本價值、學術價值和文化傳承價值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3.提煉、展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標識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具有當代價值、世界意義的文化精髓,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4.有利于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5.注重利用新方法、采用新技術,具備古籍數字化開發利用條件的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6.已列入國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長期規劃的項目。
三、申報要求
1.各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指導有關出版單位把好出版導向,優化選題結構,加強項目遴選,組織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2.各出版單位按照要求在線填報項目信息,確保內容翔實、敘述明了、數據準確。申報項目應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規范,整理內容要符合學術規范和出版要求,無版權爭議和其他糾紛。
3.各出版單位可申報項目數根據國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長期規劃實施情況、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歷年項目申報和獲資助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和獲獎情況等予以綜合評定,各出版單位應按照系統中設定的申報數進行申報。為進一步提高古籍整理出版水平,優化古籍出版結構,各出版單位申報影印類項目不得超過可申報項目數的50%。
4.列入國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長期規劃的大型項目,各出版單位可按項目出版進度,有計劃有次序地分階段、分批次進行申報,成熟一個申報一個。以往已獲得資助的重大項目,如確有需要新增子項目,須重新申報。
5.凡出現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
(1)非出版單位申報,個人申報;
(2)沒有版本價值、史料價值,文化傳承意義不大;
(3)未經系統整理,只對已出版的古籍進行簡單匯編加以影印;
(4)此前已申報過但未獲資助,再次申報時在整理體例上未作重大改進,在學術質量上未有明顯提高;
(5)已獲得資助的延續性項目,原有品種未完成結項;
(6)申報項目在出版環節已獲得中央財政性基金(資金)資助;
(7)少數民族文字古籍整理出版項目;
(8)申報材料缺失、不實;
(9)2021年3月底前已出版。
四、申報方法
1.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表、出版合同復印件、樣稿、匯總表4種。樣稿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樣稿應不少于20頁;電子版樣稿(含詳細目錄)須提交80%以上書稿,并按要求在系統中上傳,如無法上傳則須提交U盤或移動硬盤。為便于開展網絡評審工作,另須在系統中上傳整理凡例、目錄及20頁左右能代表項目水平的電子版樣稿。
2.出版單位須登錄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http://www.nppa.gov.cn/)辦事平臺中的“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管理信息系統”,在線逐項填寫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資助項目申報表,并按照系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將系統生成的申報表、匯總表等相關材料打印,加蓋出版單位公章,連同出版合同復印件、項目紙質版樣稿等其他申報材料,按項目逐份裝訂成冊后一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上級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情況進行在線審核、匯總。經審核同意的項目,須由主管領導對出版單位報送的紙質材料進行審查并簽字、加蓋公章,連同加蓋公章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項目匯總表(申報紙質材料每個項目一式3份,匯總表1份)一并報送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材料務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逾期不再受理。
報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615室,郵編100052。申報材料均不予退還,請出版單位自行留底。
聯系人及電話:
劉志江 010—83138145(申報咨詢、材料收集)
賀陽陽 010—83910014(技術支持)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