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實施《水量分配暫行辦法》
12月5日,水利部部長陳雷簽署第32號部長令,發布了《水量分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見四版),《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水量分配是在統籌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與環境用水的基礎上,將一定量的水資源作為分配對象,向行政區域進行逐級分配,確定行政區域生活、生產的水量份額的過程。水量分配在完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方面作用重大。《辦法》的施行,將更好地指導和規范水量分配工作。
《辦法》共17條,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的原則、分配機制、主要內容等作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由于各地情況多樣,《辦法》充分考慮到各流域和行政區域水資源的特點,規定了兩種分配對象,即水資源可利用總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可分配的水量這一分配對象,為有關流域和區域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實際的水量分配方案留下了余地。而為滿足長遠發展需求,《辦法》還規定,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機關可以與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協商預留一定的水量份額;預留水量份額尚未分配前,可以將其相應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中。這樣的規定既不會對正常情況下的用水產生額外限制,同時在政府需要動用預留水量份額的情況下,保障用水戶原有取用水額度的穩定性和用水權利,也為未來發展提供了水資源空間。
有關專家稱,本次頒布的《辦法》和2006年頒布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都在初始水權分配的關鍵環節上完善了法律制度。這兩部法規規章的頒布實施,將標志著我國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已經基本建立。